(2017)吉0191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佰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佰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712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佰顺,男,汉族,1957年12月2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佰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