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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佰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佰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712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佰顺,男,汉族,1957年12月2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佰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