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钟良福与福州市青云山鸿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良福,福州市青云山鸿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1875号原告:钟良福,男,1949年4月7日出生,畲族,住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青云山鸿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岭路乡青云山青龙瀑布景区。法定代表人:黄君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该公司员工。原告钟良福与被告福州市青云山鸿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鸿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良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被告福州市青云山鸿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君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良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鸿雁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2.鸿雁公司替钟良福补缴从1998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145100元(按每月2200元×30%×235个月,共计145100元);3.鸿雁公司应支付钟良福拖欠的10天工资75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4.鸿雁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19年=57000元。事实和理由:1998年5月1日,鸿雁公司招聘钟良福从事验票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6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用工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月工资2200元。钟良福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兢兢业业工作,但鸿雁公司在十九年间,从未为钟良福缴纳过基本社会保险费。2017年6月10日,鸿雁公司以年老为由拒绝钟良福继续工作,并拒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0日的工资750元。鸿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书》的约定。鸿雁公司辩称,钟良福入职时间是2013年5月而非1998年5月1日,其入职时已64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鸿雁公司虽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应为劳务关系;因钟良福于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5日违反劳动规定私自脱岗旷工6天,鸿雁公司遂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对其发出辞退通知,与其解除劳务关系,钟良福也于2017年6月22日签收了该通知,鸿雁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所述,钟良福的第二、四项及第三项中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双方提供的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钟良福提供的导游词、照片及名片,鸿雁公司提供的鸿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钟良福的身份证及员工登记表、青龙瀑布景区管理制度、青龙瀑布景区奖罚目录1页及2017年4月份员工薪金发放清单、辞退通知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永泰县青云山瀑布景区开发经营协议、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青云山公司员工薪金发放清单、2000年3月公司成立至2014年工资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钟良福提供的永泰县岭路乡潭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系钟良福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单方出具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鸿雁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鸿雁公司提供的移交清单仅为对无法调取部分档案材料的说明,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00年3月,钟良福受聘于鸿雁公司从事青龙瀑布景区验票工作。2005年11月,钟良福离开鸿雁公司。2013年5月,钟良福再次在鸿雁公司青龙瀑布景区从事验票工作。2016年1月1日,鸿雁公司与钟良福签订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用工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协商为每月工资2200元。钟良福上班至2017年6月10日后,不再继续在鸿雁公司工作,鸿雁公司尚欠其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0日的工资733元未支付。另查明:钟良福出生于1949年4月7日,鸿雁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31日。本院认为:钟良福于2000年3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受聘于鸿雁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但钟良福于2005年11月离开鸿雁公司,双方劳动关系终止。钟良福于2013年5月回到鸿雁公司上班并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现钟良福要求鸿雁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补缴从1998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1451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7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实际形成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提供人提供了劳务,才有权获得劳务报酬。钟良福提供劳务至2017年6月10日,尚有733元工资未领取,故鸿雁公司依法应支付钟良福尚欠的工资733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州市青云山鸿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钟良福支付工资733元;二、驳回钟良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钟良福承担。如果福州市青云山鸿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少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官彩霞书 记 员 连焰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