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29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秦小瑞与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秦小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瑞,秦小康,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9420号原告:秦小瑞,女,193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康,男,194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龙,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瑞与被告秦小康、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小瑞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