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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倪省民与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省民,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拜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财保30号申请人:倪省民。被申请人: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拜小强。申请人倪省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倪省民以其现金15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森源牌豫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倪省民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荟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