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俊帅与范兆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帅,范兆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350号之一原告:王俊帅,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告:范兆伟,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北海商务大厦4-5楼。原告王俊帅诉被告范兆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俊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俊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