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刑辖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管辖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同 意 移 送 管 辖 决 定 书(2017)皖04刑辖125号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告人陶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请求移送本院审判的报告收到。经审查,本院认为,综合陶某的贩毒事实、累犯情况、认罪态度、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等因素,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移送条件,不应当移送本院审理,由你院依法审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