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德光与被告马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光,马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745号原告:蔡德光,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新,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驰,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辽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地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德光与被告马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德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红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