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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杨志强、杨志刚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强,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内04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强,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住赤峰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立果,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刚,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峰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丙超,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志强、杨志刚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7)内0404刑初273号刑事判决,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杨志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志刚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志强、杨志刚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强、杨志刚,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志强、杨志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志强、杨志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志强、杨志刚撤回上诉。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杜秀云审判员阿占审判员王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朱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