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贾丽强、张雪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贾丽强,张雪莉,胡凤枝,张超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955号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留固镇人民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冯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琳艳,女,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风险专员。被告贾丽强,男,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雪莉,女,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胡凤枝,女,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超英,男,196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丽强、张雪莉、胡凤枝、张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丽强、张雪莉、胡凤枝、张超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