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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2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358-5号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建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菲。被告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76元,减半收取23,5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38元,由原告武汉兄弟电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