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傅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傅涛,肖吕志,韦忠园,芜湖保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胡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大市场C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2553878-0。代表人:何绪国,行长。被执行人:傅涛,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吕志,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韦忠园,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保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金宝,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傅涛、肖吕志、韦忠园、芜湖保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胡金宝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拍卖了涉案“海阳58”轮,并就该轮船载燃油进行了处置,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共分配得人民币4013075元(含保全申请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83499元、执行申请费40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傅涛、肖吕志、韦忠园、芜湖保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胡金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嘉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