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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与王若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王若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国门信诚卵化器1476号)。法定代表人:金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杰,男,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若曦,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慕华,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盒影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若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盒影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杰,被上诉人王若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慕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盒影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若曦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若曦承担。事实与理由为:黑盒影业公司与王若曦之间从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标准认定。本案中,黑盒影业公司与王若曦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王若曦不受黑盒影业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王若曦从未从事黑盒影业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从未从事与黑盒影业公司业务相关的劳动,不应认定黑盒影业公司和王若曦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王若曦与黑盒影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王若曦与黑盒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该两份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范围和内容做了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的扩大认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王若曦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黑盒影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王若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若曦与黑盒影业公司自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黑盒影业公司向王若曦支付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2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支付拖欠的2016年2月12日至7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28735.6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关于劳动关系,王若曦主张其与黑盒影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于2016年2月12日入职,同年7月26日离职,对此,王若曦提交了以下证据:1.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4月30日,王若曦账户收入人民币10000元,交易摘要为“工资”,2016年7月3日及7月25日,由金成峰账户分别转账至王若曦账户5000元、6300元。2.王若曦与金成峰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王:老大,你在忙吗?有木有啥活我可以做的呀?金:星期一开工。王:老大早,咱们明几点到公司呀?金:十点。金:转账给你,金额10000元,你的工资。王:谢谢老大!已收钱。王:老大这是咱们特道公司的简介大框架,我到家有点晚给过来也晚了,自己觉得太糙了,还需要更多资料,请您先看看这个框架是否可以。这么晚打扰了,晚安老大。老大您方便的时候把特道的资料发我一下吧,我重新弄弄咱们的PPT。金:好。金:把你的卡号给我。王:好滴。金:王若希,是这个名么?王:王若曦,嘿嘿,收到工资啦,谢谢老大。金:OK……王:老大,您方便的时候跟我说一说自动化控制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可以吗?这块我不懂。我写了一份招聘启事文案,想做成图片发到朋友圈,请您看一下内容是否需要调整。金:OK……。王:永生计划故事大纲。金:收到。聚美优品-病毒视频.docx,上午修改之后赶紧给我看,客户急着要……。王:老大我明天中午约了人,下午去公司好吗?金:你今天去公司了吗?王:我今天没去,今天约了几处房子去看了看……。金成峰微信语音:若曦,现在我这个月先给你5000块,先按工资发吧,因为现在是困难时期,小魏,高楠,曲凡,每个月都是5000,就是困难时期我们一块就这么度过就行了,好吧……。3.金成峰、魏德治、周洋、高楠、王若曦的谈话录音,主要内容为上述人员对“聚美优品”广告方案的讨论过程。黑盒影业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银行及微信转账系金成峰个人支付的款项,不是工资,黑盒影业公司与王若曦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本案中,金成峰向王若曦账户汇款时已担任黑盒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王若曦的工作内容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已向其发放了部分工资,虽黑盒影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证,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王若曦与黑盒影业公司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故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关于入职、离职时间及月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王若曦主张其于2016年2月12日入职,同年7月26日离职,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未足额发放,对此,王若曦提交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其中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的主要内容为:2016年3月31日,金:转账给你10000元,你的工资。王:谢谢老大,已收钱。2016年4月30日,金:把你的卡号给我。王:好滴,×××招商银行。2016年5月9日,金:转账给你60元,王:已收钱。2016年6月21日,金:转账给你1000元,王:已收钱。2016年7月15日,金:转账给你1000元,王:已收钱。王若曦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4月30日、7月3日、7月25日王若曦分别收到金成峰汇入的10000元、5000元、6300元,王若曦主张上述款项中其通过微信转账收入的一笔60元及两笔1000元为报销款及为公司订餐的费用,其招商银行账户收入的6300元中的1300元为报销款,其余款项均为工资。黑盒影业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王若曦的入职、离职时间及月工资标准,但该公司未就此提交反证,故本院对王若曦有关入职、离职时间以及月工资标准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于王若曦主张的工资支付情况,依据现有证据,结合王若曦收到工资的时间及方式,本院对其微信收入的一笔60元及两笔1000元并非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其招商银行账户收入的6300元中的1300元为报销款而非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确认该6300元均为工资。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王若曦主张黑盒影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对此其提交了与金成峰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金:周阳现在不是出去看公司或者留公司现在还没说呢,刚才周阳没跟你说吗?至于你,他说让你自己选择,留还是走,确实这段时间让我很烧脑,很烦,你的人和能力我是认可的,但是这个先例是从来没有过,公司其他人都过来跟我说怎么弄,而且高楠到现在一分钱还没给他呢,抱歉若曦,我这很想帮你可是公司现在不止我一个股东,做什么都得商量,希望你理解。王:谢谢老大对我的肯定,我从星美来咱们这里也有半年了,在这里和大家相处也很愉快……我们的公司发展到极致,实现公司和自我的共同成长……可现在我确实没有任何办法,您说公司没有预支工资的先例,那公司也确实不应该不签合同不上保险不支付劳动报酬呀。金:若曦我之前说的很清楚,上次发完工资无力再负担了,请各位自行选择出路,我说的很明确!再融资事情上又发生这么大的变化,影业公司早就停了,周阳答应的入股的事情成为泡影,倪杰这边现在无能为力,公司确实没钱了很困难,我交代给倪杰,下午他会找你的,假如有一个很好的开端,我还是希望和你一起工作……。黑盒影业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黑盒影业公司与王若曦系合作关系,后因公司经营问题,双方终止合作,但未就其此提交证据,故本院对黑盒影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现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经营困难及要求员工“自行选择出路”之情形,而王若曦未有主动离职的意思表示,综合本案相关情况,本院对王若曦有关黑盒影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若曦与黑盒影业公司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故一审法院对王若曦有关其与黑盒影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自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该公司未就王若曦的入职、离职时间、月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举证,故一审法院对王若曦有关上述情况的主张予以采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一审法院对王若曦关于其入职、离职时间及月工资标准等情况予以采信,现黑盒影业公司未足额支付王若曦的工资,应当予以补足,故应支付王若曦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22493.1元。对于王若曦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黑盒影业公司未与王若曦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王若曦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712.64元。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王若曦主张黑盒影业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证据,故一审法院对王若曦之主张予以采信,认定黑盒影业公司解除与王若曦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其应支付王若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王若曦与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若曦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22493.1元;三、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若曦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712.64元;四、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若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五、驳回王若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黑盒影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黑盒影业公司及北京正元特道影视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打印件;2.魏德治、曲凡的证明;3.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说明书。证明目的为:王若曦工作的内容不是黑盒影业公司的主营业务。王若曦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3系复印件,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王若曦的工作内容系受黑盒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对黑盒影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未出庭,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3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2、3的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结合各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王若曦与黑盒影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黑盒影业公司应否支付王若曦相关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关于争议焦点一。黑盒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金成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影摄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演出经纪;电影发行。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王若曦接受黑盒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成峰的工作指派并向其汇报,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有“黑盒影业太湖行”的照片,照片中有金成峰和王若曦,金成峰向王若曦发放工资,王若曦的工作内容亦属于黑盒影业公司的业务范围。由此,一审法院结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认定王若曦与黑盒影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黑盒影业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王若曦与黑盒影业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在二审中又主张王若曦系金成峰创作小组的成员之一,其与黑盒影业不存在任何关系。黑盒影业公司陈述自相矛盾,且对其任何一种主张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均不予采信。由于黑盒影业公司未就往若曦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进行举证,一审法院对王若曦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陈述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由于已认定王若曦与黑盒影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对王若曦主张的入职、离职时间及月工资标准予以采信,现黑盒影业公司未足额支付王若曦工资,差额部分黑盒影业公司应予以补足。黑盒影业公司未与王若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王若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处理正确。黑盒影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王若曦未主动离职,黑盒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成峰要求王若曦“自行选择出路”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王若曦关于黑盒影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无不当,黑盒影业公司应依法向王若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黑盒影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黑盒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苗振跃书 记 员  高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