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柿子、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柿子,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柿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太和县旧县镇旧县镇政府财政所二楼,机构代码:91231222550161108L。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柿子与被执行人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89163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22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 杰审判员 高广权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