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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千与被执行人谢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千,谢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杨千,男,生于1987年12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谢金海,男,生于1987年1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千与被执行人谢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赔偿标的22000元,由被执行人谢金海一次性给付165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杨千自愿放弃。该款已实际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