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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倪勇与马翠翠、何传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勇,马翠翠,何传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857号原告:倪勇,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马翠翠,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何传书,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智勇与被告马翠翠、何传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智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