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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俊宏与贾林盛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宏,贾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宏,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被申请执行人:贾林盛,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宏与被执行人贾林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贾林盛已自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1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