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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珍与李威、陈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珍,李威,陈吕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013号原告:卢珍,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威,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陈吕彬,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珍与被告李威、陈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珍负担。审 判 员 胡建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