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英与余小林、余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余小林,余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951号原告:杨英,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余小林,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伟,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杨英与被告余小林、余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英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洪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