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素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素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814号罪犯李素华,女,1964年8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大专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素华继续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286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0日入监狱服刑。2015年1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李素华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7.69分,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素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