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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晓耿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159号原告武晓耿,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阳曲县。委托代理人周玉霞,北京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棉花巷15号。法定代表人李慧,职务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晓耿诉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案中,原告武晓耿以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晓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晓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晓耿负担。审判长  张彩虹审判员  闫永明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郗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