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186唐为民与刘珍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为民,刘珍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唐为民,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刘珍娣,女,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唐为民与刘珍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速民初字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刘珍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唐为民借款350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刘珍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3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俩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苏D×××××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已于2017年9月22日被本案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9月21日,到期如要续封,请提前七天书面向本院提出),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通过常州市金坛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85-甲-3027、3028号,江南路85-甲-3030、3032号,江南路85-甲-3036号,江南路85-甲-4001号及常州市金坛区横街西路58-16号五套房地产,已抵押给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被多家法院多个案件查封,上述房地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执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查询到的汽车及房地产暂不能处置外,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481执21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