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杨好信与郑生财、邱昌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好信,郑生财,邱昌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初797号原告杨好信,男,汉族,住杞县。被告郑生财,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邱昌沛,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杨好信诉被告郑生财、邱昌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好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生财、邱昌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好信诉称:被告于2015年之前承揽位于杞县××楚东村的开封大用孵化厂项目,工程用料由原告和其他人供应,2015年2月8日结算共计料款322000元,二被告以资金不到位为由向原告借款322000元给付料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料款的证明,约定2015年2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未还又协商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4%。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被告邱昌沛、郑生财还借款322000元及利息。被告邱昌沛、郑生财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被告邱昌沛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大用孵化厂2015年2月8号以前所有砂石料全部结清,合计:叁拾贰万贰仟元整,。特此证明。经协商,此款2015年2.15之前付清。大用孵化厂项目部,经手人:邱昌沛。2015年2月8日。”2016年3月7日被告邱昌沛出具材料结算证明一份,内容为:“开封杞县大用孵化厂工地,2014年沙、石、砖、水泥,由杨好信供应,合计:叁拾贰万贰仟元整,。有材料单,经办人:林立冬。因大用拖欠工程款,资金不到位,工程土建老板郑生财到杨好信家,经双方协商决定,从2015年三月份起,按材料款欠款4%计算。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裴村店分公司开封杞县大用孵化项目部,法人代表:郑生财。材料员:林立冬。证明人:邱昌沛。2016年3月7日。”后经原告催要,该款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结算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邱昌沛向原告杨好信借款并给原告出具材料结算证明等证明,该证明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邱昌沛应该将借款偿还原告杨好信。原告要求被告邱昌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生财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利息按4%计算,超出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从2015年3月1日起支付原告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昌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好信借款3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从2015年3月1日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被告邱昌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义林审 判 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孙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