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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培臣与宋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臣,宋常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5565号原告:吴培臣,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善明,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常坤,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吴培臣与被告宋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培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常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培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37000元,且签订还款协议,约定4个月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被告宋常坤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月30日,被告因向原告购买纸箱,欠原告货款491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2份。后被告还款18100元,尚欠原告货款31000元,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还款协议,载明:“甲方:吴培臣,身份证号码:;乙方:宋常坤,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欠款归还一事,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共欠甲方欠款37100元,包括利息6000元;二、乙方保证上述欠款4个月内全部付清,则只需支付31000元,若4个月内未付清,则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全部款项付给甲方;三、本协议至双方签字按印时生效;甲方吴培臣;乙方宋常坤;2017年3月16日。”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吴培臣现金叁万柒仟元正(37000.00元)。上述欠款被告宋常坤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还款协议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纸箱货物,被告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就还款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不超出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及利息3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常坤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常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培臣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单松源书 记 员 张译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