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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6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雨虹、杨建晖与北京世辉汽车服务公司、曲丽莉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晖,高雨虹,尹翠晓,高红雨,张德禄,曲丽莉,北京世辉汽车服务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6298号原告:杨建晖,男,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高雨虹,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庆,北京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翠晓,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高红雨,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张德禄,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曲丽莉,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北京世辉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尹志明,执行董事。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建晖、原告高雨虹与被告尹翠晓、被告高红雨、被告张德禄、被告曲丽莉、被告北京世辉汽车服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晶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人民陪审员  姜忠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