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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黄碧珍与陈小阳、黄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珍,陈小阳,黄淑真,谢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432号原告:黄碧珍,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阳,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黄淑真,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谢桂芳,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黄碧珍与被告陈小阳、黄淑真、谢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碧珍以其欲与三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碧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黄碧珍负担。审 判 长  陈智平人民陪审员  林宝清人民陪审员  施茂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速 录 员  陈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