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葛清平与李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清平,李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839号原告:葛清平,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福彬,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葛清平与被告李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朝方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陈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