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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光华与铜仁市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华,铜仁市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徐光华,男,1988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被执行人铜仁市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龙凤场九州物流园。法定代表人胡庆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徐光华与铜仁市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没有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