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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悦与被申请执行人狄和平民间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悦,狄和平,韩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136号申请执行人:葛悦,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梧桐路39号4单元301室。被申请执行人:狄和平,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猛矿第五居民组。被申请执行人:韩先芬,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葛悦因被申请执行人狄和平、韩先芬欠其欠款43万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保全二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价值43万元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葛悦已向法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10号4301的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葛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狄和平、韩先芬所有的价值43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43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申请执行人葛悦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10号4301的楼房。查封期间,该楼房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法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