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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爱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爱明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爱明,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安陆市金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陆市第八届人大代表,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云梦县,现住安陆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爱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鄂098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蔡爱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蔡爱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本案应定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2、指控面积证据存疑;3、上诉人及公司人员之前都不知道需要办理林地许可证,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庆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李 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