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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田迎兵与王关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迎兵,王关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5037号原告田迎兵,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关树,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田迎兵诉被告王关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迎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承包阳光房搭建工作后又转包给原告,共产生报酬34000元,并于2014年10月4日出具欠条1份,确认该事实。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支付其报酬21000元,尚余13000元未支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报酬1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关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迎兵报酬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王关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杨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