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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道宏与彭正良、杨锦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道宏,彭正良,杨锦瑞,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1432号原告:赵道宏,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生,高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彭正良,男,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杨锦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彭正良之妻。被告: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同德广场B区*幢。法定代表人:王文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道宏与被告彭正良、杨锦瑞、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道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28637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住址,经本院催告后仍无法提供,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道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永明人民陪审员  赵大刚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翼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