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真连与莫真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真连,莫真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2017号原告:韦真连被告:莫真弟案由:排除妨害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韦真连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真连负担。审 判 员 :韦永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覃贵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