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家青、庞庆革等与谭小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青,庞庆革,谭小燕,俞淼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599号原告:潘家青,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庞庆革,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谭小燕,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俞淼海,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潘家青、庞庆革与谭小燕、俞淼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潘家青、庞庆革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家青、庞庆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青、庞庆革撤诉。案件受理费71240元(原告预缴35620),减半收取计35620元,由潘家青、庞庆革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