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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石门县夹山镇秀坪园艺场秀山村第9村民小组与石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夹山镇秀坪园艺场秀山村第9村民小组,石门县人民政府,盛忠波,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夹山镇秀坪园艺场秀山村第9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程国仙,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全军,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夹山镇秀坪园艺场秀山村9组,身份证号:432427195003246716。被执行人:石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楚江路032号。法定代表人:郭碧勋,石门县县长。被执行人:盛忠波,男,住所地石门县夹山镇秀坪园艺场秀山村9组。被执行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夹山镇秀坪园艺场秀山村第9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石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申请要求执行本院(2014)常鼎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将涉案地块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2014)常鼎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石门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石国用(2012)第00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现申请人要求执行该生效的判决书,而该判决内容为确认之诉,无执行内容。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四华审 判 员  尹小强审 判 员  彭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