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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杜国豪、魏常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杜国豪,魏常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607号原告:李娜,女,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城区(芙蓉花园)。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锋、王静(实习),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被告:杜国豪,男,1989年3月4日生,住兰考县。被告:魏常见,男,住河南省杞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1-1)。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874278070D(1-1)。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敬,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1-1)。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号楼平安保险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建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斌、袁朋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娜诉被告杜国豪、魏常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李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娜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 判 长  齐换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人民陪审员  雷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