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永琴、南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琴,南海龙,朴相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琴,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南海龙,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朴相浩,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图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琴与被执行人南海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郑健敏执 行 员 黄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贾献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