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8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虞航凯与余文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航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002号02号原告:虞航凯,男,汉族,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08199102250515。被告:余文彩,女,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30149原告虞航凯诉被告余文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虞航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航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航凯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