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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方方与赵运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方方,赵运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607号原告:丁方方,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现住永城市。被告:赵运岭,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永城市欧亚路凤凰国际花园商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1245Y。负责人:巩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方方诉被告赵运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方方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丁方方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