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金华与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华,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华,男,汉族,1972年8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金华与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60252元,未受偿。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