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苌兆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苌兆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786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农业路南天明路西怡丰新都汇3号楼-层西。法定代表人:杨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杨雄,公司职工。被告:苌兆明,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苌兆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苌兆明已支付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忠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