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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立景与李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景,李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3131号原告:郭立景,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李华,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2号3楼。原告郭立景与被告李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郭立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立景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景撤回对被告李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立景负担。审判员 路 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