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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某、单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单某,女,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2017年4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李某诉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7年5月3日依法将单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4月19日、5月21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单某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构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5月3日向商水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执行活动,听取了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审判员 承俊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