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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张家港杰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张家港杰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暨阳中路191号。负责人:秦晓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杰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郑丽秀。被执行人: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缪章明。被执行人: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法定代表人:缪章明。被执行人: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法定代表人:缪章明。被执行人:缪花,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缪章明,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缪吓松,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缪芳,女,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郑丽秀,女,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李超超,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张家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家港杰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创钢贸公司)、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担保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库物流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杰创钢贸公司归还交行张家港分行编号为S387520M120120099126《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2282631.6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508020.17元,从2014年12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贷款本金2282631.6元按编号为S387520M120120099126《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二、杰创钢贸公司赔偿交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29426元;上述第一、二项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在330万元范围内对杰创钢贸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杰创钢贸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行张家港分行已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301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61元,该费由杰创钢贸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负担并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交行张家港分行。因被执行人杰创钢贸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均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杰创钢贸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上述被执行人均未能自觉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在本院尚大量涉及结欠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巨额担保债务及普通债务案件,该些债务至今未能有效清偿。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杰创钢贸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执行中,本院经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超超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巨库钢材城XX幢XX室的不动产被本案审理中保全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就被执行人李超超名下的上述不动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本院依法评估后进行了公开拍卖,但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按照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20万元接收该不动产抵债,本院已依法裁定该不动产作价20万元归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所有;该折价款20万元扣除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为处分该不动产而预交的公告费450元、评估费2089元(成本费用)及不动产过户登记过程中尚需垫付的李超超应负担的税费(据实并在后续执行中再行结算)后,剩余款项全部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杰创钢贸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处分的财产。本案除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李超超名下不动产折价款余值(折价款20万元扣除交行张家港分行预交的公告费450元、评估费2089元及实际垫付的李超超应负担过户税费)外,其余款项均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杰创钢贸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未自觉履行本案全部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名下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杰创钢贸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持异议,并表示暂无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杰创钢贸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杰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郑丽秀、李超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铭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