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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李家明与邹萍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明,邹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明,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邹萍萍,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武仲裁字第141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邹萍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05,250元,执行费1,4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萍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7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