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李家明与邹萍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明,邹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明,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邹萍萍,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武仲裁字第141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邹萍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05,250元,执行费1,4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萍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7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