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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美金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美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12号罪犯罗美金,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2006)钦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美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0日入监狱服刑。2008年12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罗美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美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罗美金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美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0.63分,获得2015年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美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美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秋 娟审判员 农 克 新审判员 ��曾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英 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