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喻志祥与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志祥,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志祥,男,1966年4月23日,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兵,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喻志祥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4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志祥于2017年9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喻志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志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喻志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春明审判员 严钦华审判员 彭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