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荣建勇与陈俊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建勇,陈俊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荣建勇,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被执行人陈俊材,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本院在执行荣建勇与陈俊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俊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俊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荣建勇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荣建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