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白波、吴晓峰、陈睿等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波,吴晓峰,陈睿,薛强,白荣辉,王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波,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马波,李凤,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晓峰,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陈睿,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薛强,绰号“阿龙”,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白荣辉,绰号“阿凡达”,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王辉,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告人白波、吴晓峰、陈睿、薛强、白荣辉、王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下旬,成都合盛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刘某、彭某1等人担保提供的汽车按揭抵押贷款,资料出现问题,且名下的汽车已经过户给他人,涉嫌骗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白波、吴晓峰等人,带领其公司员工被告人陈睿、薛强、白荣辉、王辉等十余人到南充找骗贷的人,并在南充市顺庆区“红都”商务酒店内开房作为据点。2017年7月29日,白波安排吴晓峰、杨某、陈睿、薛强、王辉等人找骗贷刘某、彭某1等人,吴晓峰联系上刘某后,并让其到“红都”商务酒店把事情说清楚。30日14时许,刘某到该酒店找到吴晓峰、陈睿等人,并解释贷款不是其本人所贷,系中介用他的身份贷款后只给其好处费。白波让吴晓峰派人把刘某看到,不准刘离开酒店房间,并叫刘某想办法退钱,继续找中介的彭某1。吴晓峰安排陈睿、薛强、王辉等人分班轮流在该酒店805房间对刘某进行看守,防止其离开。31日上午,吴晓峰等人通过刘某找到彭某1,并将彭带回了酒店。彭某1陈述只是在办车贷中拿了好处费。吴晓峰等人就不让彭某1离开,叫彭想办法退钱、找上家,并让彭某1和刘某呆在酒店805房间。吴晓峰安排陈睿、薛强、王辉等人分班轮流对彭、刘进行看守。8月1日上午,吴晓峰等人带彭某1到重庆去找彭的上家未果,下午吴晓峰等人又将彭某1带回了酒店。在805房间继续对其进行看守。之后彭某1想办法找了一万元交给吴晓峰后就想离开,但吴晓峰等人以彭某1再退点钱出来为由未让其离开。8月2日下午,白波、白荣辉赶到南充来处理该事,准备将刘某、彭某1骗贷的事情到公安局备案,白荣辉到后就与陈睿、薛强、王辉等人一起对刘某、彭某1进行看守。8月3日上午,白波、吴晓峰、白荣辉、陈睿、薛强、王辉等人就将刘某、彭某1带至南充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案,但因资料不齐未果。刘某、彭某1提出要离开,但白波、吴晓峰等人仍以事情未处理好为由不让二人离开,并带回该酒店805房间继续进行看守,准备将二人带回成都进行处置。当日17时许,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该酒店,将刘某、彭某1解救,并抓获白波、吴晓峰、白荣辉、陈睿、薛强、王辉等人。二被害人分别被限制人身自由3天、4天多。同时查明,六被告人与二被害人刘某、彭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波、吴晓峰、薛强、陈睿、王辉、白荣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同案犯杨某、郭某的供述,证人白某、银某的陈述,被害人刘某、彭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视频资料,和解协议,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波、吴晓峰、薛强、陈睿、王辉、白荣辉为争取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波、吴晓峰、薛强、陈睿、王辉、白荣辉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波、吴晓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强、陈睿、王辉、白荣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宣告缓刑对六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晓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薛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白荣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辉���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