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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唐毅与古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毅,古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民初2352号原告:唐毅,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滕,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唐毅与被告古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古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122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石粉和石子,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2日对账确认,被告尚欠12270元货款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古滕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石粉和石子,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2日对账,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唐毅货款12270元,欠款人古滕,2015年12月12日。”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组织质证及审查,可以釆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买卖协议,原告也向被告提供了货物,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货款欠条,但是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22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毅支付货款12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古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妍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