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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静春、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春,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宋伟,宋会峰,董克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41号申请人:李静春,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五一村西。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被申请人:宋伟,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宋会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宋伟之父。被申请人:董克诚,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静春与被申请人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宋伟、宋会峰、董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1402民初3428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德城区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29号楼3单元5层50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