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静春、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春,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宋伟,宋会峰,董克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41号申请人:李静春,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五一村西。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被申请人:宋伟,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宋会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宋伟之父。被申请人:董克诚,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静春与被申请人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宋伟、宋会峰、董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1402民初3428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德城区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29号楼3单元5层50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